年年度报告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2号)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提高规范运作意识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